第一百一十講|化忌(二)——吉忌四殺、發財守財與七分勸戒
卷一・〈諸星問答論〉|使用者唯一固定 Markdown 底本
唯一固定底本:使用者上傳《紫微斗數全書_原文完整底本.md》,卷一〈諸星問答論〉〈問化忌星所主若何?〉。原文只依底本逐字摘錄,卷二、卷三及其他可讀資料僅供註解、內證與異文比較,不覆寫底本。 接續範圍:承第一百零九講末「雖商賈技藝人,皆不宜利。」之後,從「如會紫府、昌曲、左右、科權祿,」起,依序講解八個原文單元,至「處事只求七分。」止。至此完整讀畢卷一〈問化忌星所主若何?〉。下一講將接〈問擎羊星所主若何?〉。 研究界線:古籍的「財」「功名」「疾」「還俗」為傳統占斷,不等於已經現代事件盲測確認;星曜同宮、會照、共處與宮位事件須有實際安星證據,無則明列待核。本講只討論星曜配置與傳統判盤,不涉及尚未證成的生成算法。
本講導讀:發財與守財,是兩個不同問題
第109講已將化忌的「多管」、本命身命、大小二限與太歲交臨分開。這次古文再往下一層追問:當一個位置上既見紫微、天府、昌曲、左右、科權祿等吉助,又有化忌及四殺,為何仍說「即發財亦不佳,功名亦不成就」?
不能先預設「吉星全部無效」,也不能憑「發財」兩字推成「注定暴富後敗光」。卷一原文確實說「即發財亦不佳」;卷二平行文進一步寫「橫發橫破」「發不住財」,可以幫助理解,但它多寫了「羊火鈴空」,不是卷一的「四殺」。因此需要分清:①吉曜提供什麼條件;②忌和煞如何破壞成局;③一次性的獲利與長期蓄積;④財與科名官位的兩種檢驗;⑤何者是本命配置、何者要等限運發動。
同時還有一個安星層級的關鍵限制:按《全書》卷二〈安擎羊陀羅二星訣〉,「祿前擎羊後陀羅」,羊、陀分列祿存兩鄰,不能同時坐在一個本命地支宮。故本段「又兼四殺共處」不能未加檢查就當成「羊、陀、火、鈴四顆全部與忌同宮」的已成立盤形;須分別核實實際哪些煞曜同宮、哪些只是三方或夾照,並把古文集合性說法與可安出的具體位置分開。參照:卷二化忌及四煞安星、卷三〈談星要論〉。
一、如會紫府、昌曲、左右、科權祿:吉曜並列,不等於全部同宮
原文
如會紫府、昌曲、左右、科權祿,
白話翻譯
假如化忌又會遇紫微、天府、文昌、文曲、左輔、右弼,以及化科、化權、化祿等吉曜或吉化,
綜合專業註解
本句先列可能提供有利條件的一群星曜與化象,接下來才說與忌同宮、又兼四殺的限制,不可離開後三句單獨當作必然發財的吉格。「紫府」指紫微、天府;「昌曲」指文昌、文曲;「左右」指左輔、右弼;「科權祿」則是三種四化身分,而不是任意三顆額外的固定主星。星曜、輔佐與四化在命盤中的角色不同,不能算成同等且互不相干的九個加分點。尤其某顆曜已經承化祿、權、科,必須在同一版本的四化表下計算,不能把同一個承化關係重複當兩次獨立證據。
「如會」本身未宣告上列星曜全數同宮。「會」可能泛指相會相逢;但後句的「與忌同宮」,至少提醒必須認真核對哪些主體真正與忌同宮。不能把「紫府皆在本命三方」「昌曲只在對宮」「化祿坐其他宮」偷換為這些星與忌全部同宮。另一方面,若主張後句「同宮」只限定部分星曜,也不能聲稱這是卷一已明說的唯一句讀;它在語法上的指涉範圍尚有不確定性。
同書〈問紫微〉要求紫微得相佐,〈問天府〉將祿庫與財田連結,〈問文昌〉〈問文曲〉偏重文墨科名,〈問左輔〉〈問右弼〉論輔佐,〈問化祿〉〈問化權〉〈問化科〉分別論祿、權柄及制度性文名。由此可以理解:即使同一盤具備多種有利訊號,也不等於它們都服務同一件事情,更不保證互相抵銷煞忌。卷三〈談星要論〉以命、身、三方財官、福德分層檢查,是同書可直接運用的程序內證。
實際判盤怎麼用?
先標出①化忌的承化星與地支宮,②紫府昌曲左右各星實際地支宮,③科權祿各由何曜承化、坐在哪一宮。再用「同宮/對宮/三方會照/夾宮」四欄分開記錄,不可因同盤有吉就寫「吉星皆與忌同宮」。最後依問題分配職能:問財,先看財帛與田宅及相關原星;問學業科名,看昌曲、化科與命官;問官位權責則兼看化權、官祿與相佐。沒有相關宮系的實際連結,先不預測發財或失官。
二、與忌同宮又兼四殺共處:同宮是明文,四殺「全同宮」反須先排除
原文
與忌同宮又兼四殺共處,
白話翻譯
而其中又與化忌同在一宮,並且兼遇擎羊、陀羅、火星、鈴星這一類煞曜,
綜合專業註解
這一句最重要的字是「同宮」和「共處」,不能任意改譯成「四正有煞」「對沖有忌」;然而前句所有吉曜是否一律是「與忌同宮」的語法主體,原文未逐曜清楚分派,必須保留疑點。「四殺」按卷一〈問紫微〉等明示的四殺是羊、陀、火、鈴;但「兼四殺」常有集合稱呼的可能,不能不驗盤就認定四曜同坐一宮。
這裡有一條罕見但非常實用的內證:卷二〈安擎羊陀羅二星訣〉定擎羊在祿存前一宮、陀羅在祿存後一宮。例如癸年祿存子,羊在丑、陀在亥。這就從安星法直接排除本命擎羊與本命陀羅同宮,也排除「完整四殺同宮」的字面硬解。火鈴可以另依起例判定,卻不能改變羊陀分列的基本位置。至於「四殺共處」究竟是其中某一煞曜直接與忌同宮,還是泛稱同一格局區域混見四殺,卷一此句尚無完整門檻表;不能自創最低一煞、兩煞或三煞即成格的古法。
卷二同條另寫「權祿與忌同宮又兼羊火鈴空作事進退」,明確出現「空」,但這個「空」在該句不能無條件定為地空或天空某一顆,更不能當作第四顆火鈴羊陀中的陀羅。它是對卷一四殺說法具有參照價值、卻不完全同義的平行記述。卷一〈增補太微賦〉「凶不皆凶,吉無純吉」與〈斗數準繩〉「諸凶在緊要之鄉最宜制克」,亦要求我們按本命強弱、煞忌與制化實際權衡。
實際判盤怎麼用?
檢查順序:先辨承忌星是否與某吉曜確實同宮;再核羊、陀、火、鈴各自地支,逐顆標出與忌星的同宮、三方、對宮、鄰宮。特別注意:同宮一顆火星,加對宮陀羅,不是「火陀二星同宮」;羊陀隔祿存更不可能同時與忌同宮。對外只能說「與忌同宮且有某煞同處,其他煞會照」等可核配置;遇到古文「四殺」的格局門檻,宜標「古句泛稱、四曜同宮不可能,精確門檻待核」。
三、即發財亦不佳:原文承認「發財」可能出現,未明定何時失財
原文
即發財亦不佳,
白話翻譯
即使因這種配置而發了財,古人仍認為結果不算理想,
綜合專業註解
「即……亦……」是讓步句法:即便發財,仍不佳;它不等於「絕對發不了財」。這點直接回答本講題目。若有紫府、祿權等助益,取得收益在古訣中並未被完全排除;只是同宮兼見忌煞,作者認為這份財利不算美滿。但卷一沒有逐字說「一定暴富」「某年必破產」或「得財後第幾年失去」,不能把卷二的更具體敘述回填成卷一原話。
卷二化忌平行文的「作事進退,橫發橫破,始終不得久遠,即系發不住財是也」提供一個較明確的理解方向:財的產生與財的守成不同,可能先有進財,再有破耗或難以長久。卷一〈問武曲〉「破軍同財鄉,財到手而成空」及〈太微賦〉「金星專司財庫,最怕空亡」也都表明「有收入」不必等於「能留存」。但它們是不同星曜與條件下的旁證,不應拼成凡化忌發財必散盡的通用方程。
判盤應將「財」細分為:收入或進財的可能、成本與支出、累積與保存、是否因合夥或職務權力承擔額外風險。化忌的承曜與財帛、田宅或事業宮系若毫無相關,僅憑此句不能推導某項投資必虧損。實際財務決策需要風險控管與可驗證數據,不應依古訣替代報酬與成本檢核。
實際判盤怎麼用?
若真有忌與吉曜同宮兼煞,先不宣布「不會發財」,而分開看得財條件(財帛、田宅、祿星與資源星是否有效)及守財條件(耗、劫、空、忌、煞何者實際作用於相關宮系)。本命先論長期配置,限運再判哪個時段訊號被觸發。對現實情境可以提出「營收增加但留存薄弱」「有一次獲利但支出風險大」兩個假設性方向;若沒有完整命盤和事件檢核,不能宣稱已證明。
四、功名亦不成就:有財與有科名,屬兩條不同成果線
原文
功名亦不成就。
白話翻譯
而在科舉功名或仕途名位方面,古人也認為不容易取得圓滿的成就。
綜合專業註解
古書把「發財」與「功名」分成兩句,正表示財富與制度性名位不能互相代替。商賈得利不一定擁有科第,文人有才亦未必有官階;本句的「功名」優先從科舉、文章聲名、仕進或官職看,不應直接改寫成「所有現代職業都沒有成就」。「不成就」是作者對上述複合配置的古代強斷,須忠實譯出其嚴厲程度,同時說明不能視為現代百分之百必然預測。
同書〈問文昌〉「文昌主科甲」、〈問化科〉「主掌文墨」、〈問化權〉「掌判生殺」、〈問化祿〉「守身命官祿之位」表明文字才學、受選拔、得權、得祿本是分開的功能。卷三〈談星要論〉又分「命宮」「遷移財帛官祿三方」與「福德宮」,〈論人命入格〉則按廟旺聚吉、陷地殺忌重評層次。可以據此提出:有吉曜的文才或資源,仍可能無法轉為穩固的科名官位;但此為跨章節綜合推論,不是卷一明列哪顆煞阻止哪一場考試的細則。
卷二「一進一退名不遂」亦可補強名位延續難穩的理解,卻不能證明每個有忌之人必然考試落榜。還須區分初獲功名、任官升遷、職位維持三階段;一概寫「有化忌就考不上」是在曲解原文「即發財亦不佳」所呈現的複雜結構。
實際判盤怎麼用?
若題目是考試、證照、受獎或任官:先查看文昌文曲、魁鉞、化科在實際宮位的關係,再看化權、官祿與科名目標的連結,最後檢查化忌與煞曜是否真正構成本文的同宮、共處條件。只知「命盤有化忌」不能斷資格失敗;即使吉煞同見,也須說明是錄取困難、名位轉換受阻,還是取得後難以久任,沒有事件證據時三者不可混稱同一結論。
五、如單逢四殺、耗使、劫空:轉入缺少前述吉曜扶持的煞耗配置
原文
如單逢四殺、耗使、劫空,
白話翻譯
如果所遇到的主要是擎羊、陀羅、火星、鈴星,以及耗曜、天使、地劫與空曜等不利星曜,
綜合專業註解
「如單逢」相對前句「如會紫府、昌曲、左右、科權祿」而來,語勢從吉凶混雜轉為以煞耗空曜為主。但「單」究竟是「只有上述凶類而完全沒有任何吉星」,還是「單另遇這些不利星群」,古文並未明定排除法;應先解為對比前段吉曜扶持不足的典型情境,並註明這是語境推論。也不能宣告只要煞曜出現在命盤任一處就已符合「單逢」。
「耗使」應與本書常見的大耗、小耗、天傷、天使等詞保持辨別。卷一〈問天傷天使〉明說「天傷乃上天虛耗之神,天使乃上天傳使之神」,但這並不足以證明本句「耗使」必定只指哪一顆耗曜與天使的唯一固定配對;具體取名與安法宜標待核。「劫空」通常先作地劫與天空/地空相關的傳統空劫合稱討論,不能不查版本就把所有空曜視為同星:卷一篇題作〈問天空地劫〉,卷二另有「截路空亡」「旬空」等專名,名同類而安法不同,不能混算。
「四殺」依本書四煞理解,但與「耗使、劫空」的星數不應一律加總成「八顆凶星都必同宮」。同書卷三〈談星要論〉明將凶殺化忌、祿與廟旺組合分層;〈論人命入格〉又指出「入格不化吉而化凶,只以本命吉凶多寡而斷」,恰好提供避免機械式凶星計數的程序。
實際判盤怎麼用?
將四殺、耗、使、劫、空逐一拆成星名—採用安法—地支宮—與化忌相位—所屬時層五欄。先辨本命同宮者;在三方或對宮者另列「會照」,鄰宮者另列「夾」;若是流年新增星曜也須註明不可當作先天同宮。沒有吉曜支援資料時,不能反證「全盤無吉」;若實際有紫府左右等吉曜扶持,就不宜直接套成「單逢凶群」。
六、主奔波帶疾:古人連結勞碌與疾病,但不是疾病診斷式
原文
主奔波帶疾。
白話翻譯
古人認為這種煞耗空曜的組合,主一生勞碌奔走,並可能伴隨疾病。
綜合專業註解
「奔波」是為生活、職事、遷動而來回勞碌;「帶疾」是有疾病相隨,並非「被某星帶去某個地方」,也不是現代醫學上可以由一個盤形確診的疾病類型。這句是承接前段「單逢四殺、耗使、劫空」的斷語,不能從「有化忌」跳過中間條件直接推定人人患病。
同書〈問破軍〉對不同宮位分別說「在疾厄致尪羸之疾」「在遷移奔走無力」,〈問陀羅〉又明寫「居疾厄,暗疾纏綿」,說明遷動勞碌與疾厄問題在斗數宮系上可分開審查,不能因一句並列就當成單一固定事件。〈斗數準繩〉亦說「辨生剋制化以定窮通」,因此煞忌的位置、強弱、吉助不可略去。
古籍把疾病、殘障與貧賤混成評等的做法,反映時代命理語境;今日實務只能把「帶疾」忠實列為古典斷語,不可用命盤判斷某人的健康、壽命、感染、殘疾或治療必要性。健康問題應由醫療專業判斷,並不因算出吉星就取消檢查。
實際判盤怎麼用?
若問奔波,主要檢查命身、遷移、官祿與大限小限;若問疾患,須另外觀察疾厄宮及與之相關的真正星曜位置,二者不能互為證據。即使兩者在一盤同時有煞忌訊號,也只可說「古訣會把奔勞及健康不利並列」,不得據此開出診斷、指定病灶或斷定必然發生傷病。
七、僧道流移還俗:宗教身分的古代斷語,不是人人會出家
原文
僧道流移還俗。
白話翻譯
即使是出家的僧人、道士,古人也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可能四處遷移,甚至離開宗教生活而還俗。
綜合專業註解
「僧道」明指當時從事佛教、道教出家或修行生活的人,「流移」有遷移、轉徙之意,「還俗」則指由出家身分返回俗家生活。原文不是說命主一定先出家、再還俗;這是依職分舉出另一類不穩定後果。卷一〈問貪狼〉〈問七殺〉〈問文昌〉等常以「僧道宜之」表達某些格局適宜清修生活;此處卻說僧道也會流移還俗,顯示同一種社會身分並不能讓煞忌所論的變動完全免除。
第109講前段已列文人、武人、商賈、技藝人;至此增加僧道,是同一化忌總論的職分分項,不是在本命盤中新添「宗教宮」或特定安星程序。卷二平行文同見「僧道亦流移還俗」,可以佐證此句原義大致一致;但它也沒有給出必須幾顆煞曜或哪一年遷移才會還俗的完整判法。
不能把現代辭職、轉學、改行、搬家直接通通叫作「還俗」,那只是可能的生活化比喻,不能冒充古代原義。尤其人是否信教、是否受戒或變更宗教身分,是個人的真實選擇,不應拿化忌構型宣告。
實際判盤怎麼用?
若真的要研究宗教職分的古典判斷,必須先確立所問者的現實身分、宮位與運限,再分別檢查遷移事件與離開宗教生活的事件有無不同證據。對一般命主,僅可學到「即使被古人視為適宜清修的職分,也存在遇凶而改變生涯的斷語」,不得先斷必入佛門、後來必還俗。
八、處事只求七分:古典勸戒語,不是可以計算的七成勝率
原文
處事只求七分。
白話翻譯
因此處理事情時,只宜期望取得七分左右的結果,不要強求十全十美。
綜合專業註解
這是〈問化忌〉整段的收束與行事勸戒,它的語氣與前面的事件判斷不同。前文逐一列出一生不順、一年不足、十年悔吝、文武商賈的得失、混見吉凶的財名難全,以及煞耗同逢的奔波疾病;末句於是以「只求七分」勸人衡量得失,留有餘地。這不是一顆名叫「七分」的新星,也不是能把化忌的影響固定量化為70%的古典公式。
七分在文勢上是節制欲望、減少過度強求的比例修辭。沒有可核的本書算法把「十分」轉成10年或10宮、再減去3宮可得七分,也沒有固定的「七成發財機率」。若說「凡化忌投資只能用70%資金」,則已把古書勸戒錯置為金融風險模型,兩者沒有來源關係。
須同時注意反證:同書卷二〈化忌入限吉凶訣〉還有「忌星入廟反為佳」「更兼遇吉保安康」。故「只求七分」不宜倒推為所有化忌盤天生只准追求七成成就。它是在一連串不利例子的末尾提醒謹慎,而不是限制所有人上限的定數。
實際判盤怎麼用?
判盤完成後,若確有多層吉凶互制而成果難穩,可將本句作為不要只看表面進財、要留意守成條件的傳統提醒。實際營運或投資可另按現金流、槓桿、風險預算與停損規則管理,但這些都是現代決策工具,不是由古文「七分」演算出的固定門檻。若命盤缺少本段「吉忌煞共處」的條件,更不可直接對當事人說「你的人生成就只有七成」。
綜合判盤:先驗配置,再分財、名、奔波與身體議題
| 古文關鍵 | 必須核實的配置 | 可保留的古典候選 | 不能直接推出 |
|---|---|---|---|
| 會紫府昌曲左右科權祿 | 吉曜或吉化承星、宮位與相會型態 | 得吉助、具得財或文貴的資源條件 | 所有星曜全同宮、必富貴 |
| 與忌同宮兼四殺 | 真正與化忌同宮的星;羊陀火鈴逐顆坐標 | 吉凶互制、成局受限 | 四殺全部同一宮 |
| 即發財亦不佳 | 財帛、田宅、收入與留存的不同證據 | 可能有財而不易完美守成 | 一定暴富再破產 |
| 功名不成就 | 文昌文曲化科、化權及官祿的真實連結 | 科名職位有受阻候選 | 有忌者毫無才學、必落榜 |
| 單逢四殺耗使劫空 | 每顆煞、耗、使、空分清安法與相位 | 凶多吉少的古典敘事 | 凡有一顆煞星就算全格 |
| 主奔波帶疾 | 遷移官祿與疾厄各自查證 | 勞碌與健康不利分列 | 指定疾病或傷殘 |
| 僧道流移還俗 | 現實宗教職分、遷移及職分變化 | 古代僧道身份亦會有變動 | 人人會出家再還俗 |
| 處事只求七分 | 是否真的有前述難全之局 | 審慎、留餘地的傳統勸戒 | 七成勝率或固定七成部位 |
假設性判盤練習:同宮、對沖和羊陀分列
設一個局部幾何示例:某癸年生人依《全書》卷二安祿存於子,故本命擎羊在丑、陀羅在亥。再假設其某顆承化忌之曜位於丑,文昌也在丑,火星在丑,天府與化祿另在巳,鈴星在酉。這裡後五項只是為練習而指定的坐標,未通過以單一出生年月日時與全套四化表核實的安星一致性檢查,不能冒稱真實命盤。
問:能不能寫「羊陀火鈴四殺與忌同宮,必暴富必破產」?
解答:不能。依卷二可確認的只有「癸祿在子、擎羊丑、陀羅亥」這組安星規則;設例中的忌、昌、火同在丑只是假設條件下的同宮。巳與丑屬三合,若另有天府化祿在巳,應寫「三方會照」,不可寫「與丑宮化忌同宮」。陀羅在亥,不在丑;鈴星在酉,也不在丑,故「四殺全部同宮」的敘述錯誤。至於是否進財、收入能否積蓄、是否名位受阻,必須再查財官福田及大限小限,而不是由丑宮幾顆星推出必然事件。
這題的教學價值是:同一張盤裡有某些吉星與某些煞星,不等於古文列舉的所有星曜在同一宮;真正能核的是每一種配置關係,不是形容詞的數量。
版本與考證補充
1|卷一、卷二同一段並不完全同文
| 本講固定底本卷一 | 可核卷二平行錄文 | 考證要點 |
|---|---|---|
| 如會紫府、昌曲、左右、科權祿, | 如遇紫府昌曲同吉利,權祿與忌同宮 | 卷二有「同吉利」,而不等於卷一明列的左右與化科全數同一宮 |
| 與忌同宮又兼四殺共處, | 又兼羊火鈴空作事進退 | 卷二列「羊火鈴空」,不等於卷一四殺「羊陀火鈴」;「空」名目仍待細定 |
| 即發財亦不佳, | 橫發橫破,始終不得久遠,即系發不住財是也 | 卷二提供「得財/守成」的直接文義旁證;卷一沒有這串原字 |
| 功名亦不成就。 | 同句卷二未逐字保留「功名亦不成就」 | 卷一對功名另成一項,不能以卷二財斷取代 |
| 如單逢四殺、耗使、劫空,主奔波帶疾。 | 一生奔波勞碌或帶疾貧夭 | 卷二增「貧夭」等嚴厲結果,不能灌回卷一;更非現代醫療預測 |
| 僧道流移還俗。處事只求七分。 | 僧道亦流移還俗;卷二同段未見「七分」 | 「七分」是固定卷一的重要收束,卷二省略不代表卷一應刪 |
卷二另有「然天同在戌化忌,丁生人遇吉」「巨門在辰化忌辛生人返佳」及日月得垣的條件性吉論,〈化忌入限吉凶訣〉也有「忌星入廟反為佳」。這些都顯示不得把卷一這段特定「忌+吉+煞」配置當成所有化忌一律凶斷。但不同安星版本、年干、承化主星與落宮仍要各自驗,不因想得到吉論而任意換表。
2|「四殺共處」有安星幾何上的硬限制
卷二安星明文以祿存前後分安羊、陀。故如果把「四殺共處」硬解成羊陀火鈴四星同一地支宮,在此套安星法下必然無法成立。較合理的教學方法,是把「四殺」先視作一類煞曜的集合名稱,逐一檢驗其中哪些星與忌同宮,哪些在三方、對宮或兩鄰。至於原作者是否預設至少幾顆四殺同宮或會照,仍無足夠原始條文支持固定門檻,維持待核。
另須強調「同宮」與「同年干四化身份」不能偷換;十干化忌有一顆指定承化星,化科、化權、化祿也各有承化主體。即使原文列「科權祿」,也不表示三種化象全部附著於同一顆星或能隨意互換其本命、限運身份。
3|「耗使」「劫空」及宗教斷語仍有字義界線
〈問天傷天使〉可證天使是獨立名稱,天傷有虛耗神職;但「耗使」唯一拆分、空曜究指天空還是地空、是否兼含不同空亡,目前沒有本段逐字古注可完成排他校定。正式判盤應先採一套可核的安星系統,不把地劫、地空、天空、截路空亡、旬空合成同一顆。僧道還俗則是歷史生活身分的敘事,不拿來宣稱當代任何人必改變宗教信仰。
本講總結
第一,古書沒有說「見化忌就絕對不會發財」。「即發財亦不佳」是承認可能進財而結果不理想;卷二「發不住財」提供守成問題的明確旁證,但只用於補註而非取代卷一。
第二,吉星同會與忌煞共處要核幾何關係。「會」不是「同宮」;更不能說羊陀火鈴四煞同宮,因為卷二祿存安羊陀的固定位置已排除此種全同宮盤形。
第三,財富與功名分開判。收入、留存、文才、科名、任官是不同層次;不能由財的古訣自動推出學業、官職必敗,也不能將吉曜一概抵銷煞忌。
第四,「單逢四殺耗使劫空」不能只看字面凶曜數。須分星名、安法、落宮、同宮與照會,並連同命身、財官、遷移、疾厄與限運核實;「奔波帶疾」不是醫學診斷。
第五,「處事只求七分」是勸戒,不是公式。它提醒在得失難全的局面裡保留餘地,不能推成七成勝率、七成投資額或一生上限。
下一講:第一百一十一講〈擎羊(一)〉,依固定底本接〈問擎羊星所主若何?〉,從「希夷先生答曰:擎羊北斗之助星。」開始。需要從擎羊與祿存的安星關係、守身命與廟陷的相反斷語,以及生年、宮位之別進入,不先把四煞視為完全相同的凶性。